债务资讯-聚英商务海宁讨债公司

债务资讯

News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债务资讯 >> 讨债新闻

海宁讨债公司介绍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权?债权人权益如何保障?

更新时间更新时间:2024-05-12点击次数点击次数:21 来源:海宁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n.hflmwl.com/

债务人借款后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把财产给配偶,

债权人无法通过执行实现债权,

债权人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简介

梁某某与祝某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两套别墅,登记在祝某某名下。2022年,债权人李某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对涉案两套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法院判决梁某某向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2023年3月16日,梁某某与祝某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事项约定,“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各自银行账户的现金以及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约定“无争议”。同日,梁某某与祝某某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对被执行人梁某某的财产查询反馈做出终本裁定,梁某某现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为了确保债权实现,李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认为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存在恶意逃债之嫌,应析出梁某某在诉争房屋中的份额予以执行,故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系梁某某和祝某某共有,由二人各自享有50%的份额。

案件焦点

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为“无争议”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代位析产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份额问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双方未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予以明确,此行为并不符合常理,且容易引起歧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应视为双方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梁某某和祝某某在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知道李某是梁某某的债权人,梁某某欠李某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且涉案房屋也因该项债务被法院依法查封,在此种情形下双方依然将涉案房屋的所有确定归祝某某所有,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梁某某和祝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某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各占50%产权份额。

律师教路

天河区天河村社区法律顾问、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林雅静律师指出:此类常见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夫妻提起诉讼,此时债务人夫妻可能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已离婚但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等方式逃避债务时,可以起诉夫妻双方要求析分共有财产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类别 整合】

【记者 刘展萍】

【编辑 陈爽】

海宁讨债公司信息来源:天河南司法所

标题:海宁讨债公司介绍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权?债权人权益如何保障?
网址:https://hn.hflmwl.com/67.html
作者:海宁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联系方式

扫一扫,添加微信

讨债热线:

13858116096 热线电话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文宗南路185-1号 联系人
Copyright © 2024 聚英海宁讨债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特别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  xml sitemap txt 皖ICP备20240480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