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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31
点击次数:30 来源:海宁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n.hflmwl.com/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称:2023 年 1 月,被保险人厦门某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进口 2 批大麦,重量分别为 11,000 和 10,378 吨,由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负责承运,船舶经营人为山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货物自阿根廷某港口运至中国江苏盐城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2023 年 2 月,船舶到港后,厦门公司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公司对所卸大麦进行检验。重量证书显示 2 批大麦分别短重 5.4‰和 6.11‰。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厦门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香港公司和山东公司赔付 2 批货物短重损失 30,000 美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经过多轮协商后,双方同意诉前调解。出于对山东公司经营影响的考虑,保险公司接受山东公司 15,000 美元的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不再向两被申请人提出其他诉求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后续跟踪了解双方协议已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彻底解决。